首页
下载应用
提交文章
关于我们
🔥 热搜 🔥
1
百度
2
今日热点
3
微信公众平台
4
贴吧
5
opgg
6
dnf私服
7
百度贴吧
8
知乎
9
dnf公益服
10
百度傻逼
分类
社会
娱乐
国际
人权
科技
经济
其它
首页
下载应用
提交文章
关于我们
🔥
热搜
🔥
1
百度
2
今日热点
3
微信公众平台
4
贴吧
5
opgg
6
dnf私服
7
百度贴吧
8
知乎
9
dnf公益服
10
百度傻逼
分类
社会
娱乐
国际
人权
科技
经济
其它
看到辛瓦尔死前3天没吃任何东西,立即想到了杨靖宇
西班牙街头一幕!国王遭民众围攻
又一个特朗普时代!对美国、中国和世界的影响
今天,石狮这所小学向全市展示!
灯塔国的灯
生成图片,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查看原文
其他
浙江省高企认定专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专题导图
2024-08-27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7号]
近期以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来电、来函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遇到的一些实务问题。为此,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继续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专家,结合近几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政策把握和专项审计工作监管情况,对行业执业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编写了九个问题的专家解答意见,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问题解答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一、如何理解把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含义?
答:(一)“主要产品(服务)”指的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的主要部分,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三)近一年申报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总额,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额比例应超过50%,否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二、对于具体研发项目及其研发费用明细支出,申报企业未在财务核算系统进行单独会计核算,而通过设置辅助账方式予以归集,是否符合要求?
答: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并明细归集核算研发费用支出,这与《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原则相一致。故申报企业未在财务核算系统中按具体研发项目设置明细账核算研发费用支出,或在财务核算系统外单设辅助账归集项目研发费用的,均不符合要求。
三、在专项审计中,如何判断企业归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合规性?
答:在专项审计中,对企业归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合规性,应从以下5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否与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
(二)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范围;
(三)若属于相关研发项目共担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
(四)入账依据证明资料是否合规且充分恰当;
(五)企业列入研发项目年度支出的“其他费用”总额,是否超过该研发项目年度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技术研发场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能否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答:不能。《工作指引》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中明确:“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因此,研发场所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归集范围。
五、对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如何披露?
答:按申报企业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作为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予以披露。同时,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中增加说明段,具体说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分别执行的会计制度情况。
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规定如何把握?
答: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开发新产品活动,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且该开发新产品活动发生的料、工、费属于《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申报企业该开发新产品活动是否成功,均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副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企业年度费用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与资本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
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中的“技术服务收入”两项指标,应当如何正确列报?
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以申报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确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会计信息为基础。通常情况下,产品(服务)收入取数于申报企业账务系统核算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中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中“技术服务收入”取数于申报企业账务系统核算反映的“其他业务收入”中技术服务收入。
在实务中,有的申报企业未按常规进行会计核算,在其账务系统中并未区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分别核算。对此,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提请申报企业将主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列入产品(服务)收入项目下反映;将提供技术性服务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列入技术性收入项目下反映。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得低于60%。该项规定应当如何把握?
答:此问题中的比例是指申报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近三个会计年度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既不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单个研发项目境内研发费用占比计算,也不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单个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境内研发费用占比计算。
九、申报企业申报提供的经审计近三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因年报审计追溯调整,导致前后年度净资产年末数、年初数不一致。计算净资产增长率时,如何确定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审计调整后的净资产数据来确定近三个年度年末净资产。并且,申报企业应当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
目前正值企业拟申报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期间,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来电、来函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遇到的一些实务问题。为此,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专家,结合近几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和专项审计工作监管情况,针对行业执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梳理并研究,编写了十个问题的专家解答意见,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答疑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一、如何恰当判断被审计单位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
答:《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判断企业所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按单一活动填报)及其佐证资料(包括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实施情况、核心技术、创新点及其科研成果),以及询问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企业研发人员获取的相关情况,可选择采用《工作指引》规定的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对申报企业立项实施的研发项目目标核心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成功后获取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或新知识)是否属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活动成果,进行职业判断,必要时可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
注册会计师依据上述职业判断结果,对被审计单位申报的研发项目的合规性作出审计结论。
二、如何恰当判断被审计单位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规定?
答:《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判断被审计单位所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及其佐证资料[包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应的知识产权及其编号等材料],以及询问企业管理层及科技人员等相关人员获取的相关情况,逐项审核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与《技术领域》范围内所列技术对应关系,进行职业判断,必要时可以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
注册会计师根据上述职业判断结果,对被审计单位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合规性作出审计结论。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同报告对比情况说明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取数?
答: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填报的“研发费用”数据填列。
另外,小微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无需申报“期间费用明细表”,故无法获取其对应“研发费用”比较数据,可不作对比,但应在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中加以说明。
四、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作为资本化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答:根据《工作指引》对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政策规定,会计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判断标准;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对应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是作为资本化核算的,还是作为费用化核算的,都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五、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包括该申报企业下设分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包括。按《工作指引》规定,以申报企业法人主体为归集核算对象,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范围,包括申报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但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申报企业持有股权的子公司。
六、计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申报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数据,汇总相加计算反映销售收入总额指标。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工作指引》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口径,与申报企业执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年度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口径相比对,不完全一致。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范围,未纳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范围,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其编制的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未包括“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实现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两者存在口径差异。为此,《工作指引》明确销售收入计算口径,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填报口径计算。
七、如何正确区分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答:按《工作指引》规定,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规定格式中,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两部分反映。我们认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依靠自己的人力和物力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而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区分的界限在于,组织并投入人力、物力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主体是谁。企业依赖自身人力与物力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属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利用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的科研能力及其人力与物力,由企业委托外部的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并获取科研成果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判断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支付的费用是归属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还是归属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根据上述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区分界定原则处理。
八、《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企业年度内某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数,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但申报企业年度内所有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合计数,未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如何处理?
答:《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因此,企业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
九、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因技术研发需要,利用企业生产部门的人力与物力进行相关技术攻关活动,发生相应的料、工、费,可计入相关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吗?
答:在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工作指引》研究开发活动定义的前提下,因该研发项目技术攻关需要,如中试、试制新产品等,企业生产部门协同参与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料、工、费,按企业相关管理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职能部门应会同生产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好必要记录,在书面记录中明确研发项目名称、企业生产部门协同研发事由、利用生产部门人力与物力研发情况(包括成果)、实际发生费用构成及依据等,并附经费支出计算证明资料,做到生产成本费用与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的合理区分。这些因技术研发需要而在生产部门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料、工、费,应计入同期对应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
另外,企业因技术研发需要,利用企业内部设计部门、质量检测部门等职能部门的人力与物力,协同参与相关研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料、工、费,计入相关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但应参照上述企业生产部门参与技术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处理原则,及时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形成书面记录,并附相关资料,作为入账的原始依据。
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存在负数情况,如何计算企业净资产增长率?
答:根据2019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政策要点解读》相关规定:净资产负数,视同净资产为0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或第三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净资产增长率为0。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4月9日
推荐:
高新认定、研发加计、技术服务、软件和集成电路优惠学习手册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轻触阅读原文
专题导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title}}}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